關鍵字:拆遷律師 dbzz不能簽訂任何空白拆遷補償協議。在拆遷過程中,拆遷人或者拆遷公司往往會拿著一些空白協議讓被拆遷人簽訂,被拆遷人絕對不能簽訂這種協議,因為空白協議簽訂沒有任何保障,協議內容填充完全控制在拆遷人手中,而被拆遷人也無法舉證簽訂的空白協議,就如本案中,就連當時承諾的條件完全被被拆遷人所反悔,很難舉證。及時采取法律維權。百姓一般都會認為:我要不不簽訂任何協議,要不我簽訂協議后要不簽訂協議不交房拆遷人沒有辦法。在中國的拆遷法律制度中存在諸多法律程序可以強制拆遷,并不是不簽字或者簽字不交房就沒有辦法,因此只一味等靠只會喪失最佳維權時機。本案中也就是憑借著律師的豐富的拆遷維權經驗,憑著其專業性才能讓百姓扭轉這種被動的局面,否則,陳某等人的拆遷補償維權勢必會陷入非常艱難的境地。“行政強拆”改“司法強拆”確實是一種進步,但這種進步必須有相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為前提。www.bjsheng.com否則,這種“進步”將以犧牲司法的公正、權威和最原《拆遷條例》規定的“行政強拆”被取消之所以是一種進步,是因為那種“行政強拆”確立的制度是:行政機關自己作出拆遷決定,自己對拆遷決定的爭議進行裁決,自己對不履行裁決的當事人予以強制執行(強拆)。這種制度顯然違反“自己不做自己法官”的正當法律程序,違反法治的最基本原則。取消和廢除這種非正義的制度當然是進步。但是,以“司法強拆”取代“行政強拆”就必然符合正當法律程序,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則嗎?就一定是法治的進步嗎?應該說,不一定。如果沒有其他相應制度的配合,可能不僅不是進步,還可能損害司法的公正、權威和最終摧毀人們對司法和法治的信仰。新征收條例中,如果不確立起訴停止執行(緊急情況除外)制度,司法強拆仍然解決不了行政強拆中的問題:在沒有“說法”(終局判決)之前,你硬要強拆,有些倔性格的被強拆人可能就會選擇暴力對抗或自焚了,他(她)不會因為你是法院、不是行政機關就選擇忍耐和配合。由此可見,以“司法強拆”取代“行政強拆”必須要以建立和完善上述相應制度為條件為前提。否則,這種轉變對現行制度的改進有限,對被征收人權益保障的增進有限,對消除暴力拆遷、野蠻拆遷,避免強拆中暴力對抗和被征收人自傷、自焚、自殺悲劇的效果和作用有限。不僅正面作用有限,而且還可能使法院失去公信力和權威,使國民失去對司法的信任和信心,對中國法治的前景產生悲觀情緒。“行政強拆”改“司法強拆”,應該是法治的進步,但我們一定要使這種進步名副其實。www.bjsheng.com
|